朝廷駐港大臣和反對派議員「溝通交流」時首先強調,香港制訂普選制度時必須處理好與中央的關係,確保不會因為普選而對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造成危害或隱患,確保行政長官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回歸前半年,中央就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欽定」、「選舉」、任命好了首位行政長官董建華。這之後的四屆三位特首也都是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做足了一切體現「國家主權」的程序。二○一七年中央確定「可以」普選行政長官也全部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議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下「爭取實現」,對體現「國家主權」沒有一絲一毫的「削弱」,反而更加展示了中央對普選特首的「主導」。因此,在「國家主權」問題上香港人實在看不出中央為甚麼會有「造成危害和隱患」的擔心?為甚麼十七年來根本不是問題的問題忽然成了問題。
「國家安全」倒是一個問題,香港人可以理解。不過,大家對何謂「國家安全」、何謂「受到危害或隱患」有不同的看法。這從十一年前「二十三條立法」的爭拗中可以看出。二十三條立法也即為「國家安全」立法。其中有七宗罪,這些「罪」若以中央和社會主義一國標準看待就是危害了「國家安全」,然而以香港資本主義一制和香港人享之已久的法治、自由、人權等看待就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而是香港人要極力維護的「核心價值」和「原有的生活方式」。對此,當年五十萬香港人上街反對,朝廷和特區政府知難而退。
後來,出現了一種說法,二十三條「國安法」不立,中央不會放行香港普選特首。現在朝廷改變做法,先普選,後立法。但對國家安全問題更加擔心,把它列為實現普選特首的首要考慮條件,要求「篩選機制」百分之百安全,又成了政改通過的大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