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外交官代表一個國家派駐友邦,除享有司法豁免權外,更會在出入境時享有「優待」,例如免查的「禮遇簽證」或代辦申請豁免離境稅手續等。不過,「禮遇簽證」並非人人可得,例如內地規定須發予身份高但未持有外交護照的人員,或已卸任的外國黨政高官及知名人士等。
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訂明,領事官員及領事館僱員對其為執行領事職務的行為享有司法管轄之豁免,並訂明在不妨礙領事特權與豁免情形下,凡享有此項特權與豁免的人員均負有尊重接受法律規章的義務。
除享有司法豁免權外,外交官員過境時可享有一些「優待」,例如在本港機場過境時,政府貴賓室職員會協助外交人員代辦申請豁免離境稅手續;而內地《海關法》更規定,經海關總署批准實施雙通道制的海關監管場所,必須設置俗稱「紅色通道」及「綠色通道」,即須申報及毋須申報的通道,供一般進出境旅客依規定選擇,而持有由內地主管部門發出的外交或禮遇簽證的旅客,通關時須主動向海關出示有效證件後,海關便會給予免檢禮遇。
據了解,外交簽證主要發給持外交護照人員,一般為外國駐華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的外交官員、聯合國組織駐華機構人員,以及隨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等。至於禮遇簽證,則是發予身份高但未持有外交護照的人員,又或已卸任的外國黨政高級官員及知名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