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結婚不成 男追前女友業權

【本報訊】準新郎與未婚妻訂立婚約後,購入米埔村屋單位擬作愛巢,並將單位業權聯名擁有。但當二人拍好結婚照、買了結婚戒指和預訂好結婚場地,一切準備就緒後,他才發現未婚妻有第三者,最終與她分手收場。

購愛巢後揭第三者

他昨入稟高院指稱該單位的部分業權,是他給女方的訂婚饋贈,惟因二人婚約已解除,故要求女方把她所佔的業權歸還他名下。

入稟狀稱,男原告朱德華與女被告羅鎂華於○九年六月開始有親密關係,去年六月打算結婚後,原告在同年九月以近六百卅萬元,與被告聯名購入米埔皇埔花園一間村屋地下和一樓的單位,但所有訂金、雜費和供樓款項都全由原告支付。今年初二人於該單位同居,並計劃在今年十月結婚,期間分別在三月到歐洲拍結婚相,四月買了結婚戒指和預訂好結婚場地。惟被告在五月時被揭發有第三者後,二人關係轉差,七月更分手。

原告現指,由於當時他與被告結婚協議,所以才將涉案物業的業權作為被告的訂婚饋贈,被告對此亦知情;惟因現時結婚協議已告終,故要求法庭下令被告將業權歸還原告。

案件編號:HCA 157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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