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違醫藥廣告例 涉無牌行醫

港人協助內地中醫在港派傳單及貼街招宣傳,並聲稱有秘方治癌,看似好心推廣另類療法,但原來有機會觸犯《不良廣告(醫藥)條例》;而收錢協助他人開藥及診症,法律界人士更指,此舉有機會被控協助教唆或促使他人無牌行醫,須負刑責。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除註冊醫師或醫生,否則任何人士不能從事醫師或醫生的工作,如診症及配藥。而內地醫生在港並無執業資格,若委託中介人在港診治,屬無牌行醫;中介人即使好心推廣治癌秘方,亦屬教唆內地醫生在港無牌行醫,屬嚴重罪行。陸補充,中介人帶藥過關,有機會因兩地藥物管制不同而被指販運危險藥物。

衞生署或轉介警方跟進

《不良廣告(醫藥)條例》列明任何人不得發布導致他人使用任何藥物或療法,以預防或治療訂明的疾病(包括癌症),以保障公眾。任何人士首次違例,一經定罪可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衞生署發言人指,如接獲資料顯示有人可能非法作中醫執業,會把個案轉介警方跟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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