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英皇集團主席楊受成兩年前入稟高院控告美國網上搜尋公司Google Inc(被告)誹謗,指在Google搜尋器輸入楊的名字後,會自動出現含有誹謗楊的字詞。楊原本已獲准在境外向被告一方派發傳票,但被告其後否認是誹謗言論的發布者,早前向法庭申請撤銷該傳票。法官昨裁定楊在案中並非毫無勝算,駁回被告的申請,故此楊可繼續在港向被告進行訴訟及索償,被告則要支付是次的訟費予楊。
原告楊受成,被告Google Inc.。法官在判詞指,互聯網可帶來方便,但也可帶來危險,在網上搜尋資料時,可能找到一些帶誹謗的失實資料,國際法律界現時就當中的灰色地帶出現法律爭議,而本案的爭議亦涉及「是誰要為互聯網搜尋器提供的建議搜尋內容」負責。互聯網讓人可輕易找到大量資料,但也有其代價,因網民可輕易在網上散播錯誤資料,故法庭要在中間取得一個平衡點。
被告早前申請時指出,Google只是互聯網搜尋器,按全球使用者輸入的文字,利用統計數據,由程式自動計算出搜尋結果,Google的角色被動,不算誹謗言論的發布者,真正的發布者是相關網站和搜尋器使用者,原告應改向相關人士興訟。
法官卻認為,對於搜尋器出現誹謗原告的言論,被告未必是完全被動和不知情。涉及互聯網誹謗的法例正不斷演變,法庭要在保障發表自由和保障個體聲譽之間取得平衡,可能需要將傳統的「發布者」概念擴闊,被告因此有可能是誹謗言論的發布者;加上誹謗原告的言論是在港發表,故裁定原告可繼續向被告的訴訟。
案件編號:HCA 1383/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