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也是公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有權參加政治活動,故警察同樣享有;但警察非普通公民,乃行使公權力小眾。行使公權力者聲稱大公無私並不足夠,必須彰顯大公無私才行。因此,警察參加政治活動時,須避免行使個人權利與公權力之間產生角色衝突。
例如,警察穿着制服便代表公權力,縱使下班,但未換便服前,不應在街頭參加政治簽名運動,換了便服則可。當然,簽名時亦不應表露警察身份;但知名度高警察,如警務處處長,即使下班換上便服,亦不應當街參加政治簽名運動,因警務處處長不論穿甚麼服飾,不論何時都是警察之首、都代表警察。
「公務員政治中立」原則,非指公務員不得有政治取向、不得參加政治;乃指執行職務時,不得考慮個人政治取向,不得因個人政治取向有所偏頗;若因政治取向而無法公正執行職務,應申請豁免,不獲豁免便應辭職。公務員不得參加議會選舉,非因政治中立原則,乃議員職權是監察政府,故不可能既是政府卻同時肩負監察政府工作。
至於各級政治任命官員,包括行政長官,顧名思義就是為政治任務而獲委任,故要求他們「政治中立」根本錯誤了解角色,甚或故意扭曲。委任行政長官及其司局長團隊,乃根據中國憲法及《基本法》,行政長官就任是向國家領導宣誓,司局長則向行政長官宣誓。他們的政治任務伊始已清楚不過,當國家安全受威脅,傾力捍衞乃分內事,絕不能以「政治中立」謬誤,癱瘓他們的正常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