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私營醫療機構 當局後知後覺

【本報訊】規管私家醫院法例落後幾近半世紀,食物及衞生局最快在今年秋季,就規管私營醫療機構展開公眾諮詢。當局建議修訂法例,將現時兩條過時的法例,合併成為一條全新法例,賦予衞生署署長更大權力監管私家醫院,包括收費透明度、風險管理等。

《實務守則》欠法律權力

現時規管私院的《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一直被指不合時宜,對上一次修例已是一九六六年,條例沿用近半世紀未有大幅修改。條例只規管醫院人手、設施及房舍,未有規定服務水平、收費及盈利等條款。違例者最高僅罰一千元,若持續不改善,每日只加罰五十元,無牌經營的醫院最多被罰二千元。

衞生署現時只能靠行政協議訂立的《實務守則》規管私院,但沒有實質法律權力,例如私院延遲呈報醫療事故,並沒有罰則。

食衞局領導的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檢討督導委員會早前完成報告,建議將衞生署列為法定監管機構,將上述兩條過時法例合併為一條新法例,賦予衞生署署長更大權力監管私院。若私院違反新條例,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繼續違例每日可被罰最高一萬元,無牌經營最高可罰五十萬元及最多監禁兩年。為保障病人,日後會在衞生署轄下設全新的處理投訴機制,病人如向私院投訴後對院方的回應不滿,可經新機制尋求仲裁。當局稍後向立法會交代委員會的建議,隨即展開公眾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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