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移交逃犯協定 需顧及兩地法制差異

【本報訊】港府與外地商討簽署移交逃犯協定主由律政司及保安局負責,本港回歸至今與十一個地區簽署該等協定,以前任保安局局長李少光負責的四個最多,包括德國、南韓等,保安局前局長的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解釋,由律政司或保安局簽署協定,主要視乎協定的商討重點在於法律差異或執法合作,兩部門會各司其職。

翻查紀錄,港府於一九九八年和二○○○年已分別着手與內地及澳門商討移交逃犯協定,惟十多年來,歷任多名律政司司長及保安局局長,都只聞「樓梯響」,致使澳門巨貪案中,劉鑾雄和羅傑承即使被判罪成,卻能留在香港逃過服刑。

港一般會拒絕引渡政治犯

法律界人士文浩正指出,考慮人權和兩地法制差異都會影響簽署有關協定,如港府簽署協定時,一般會有附加條件拒絕引渡政治犯,避免政治迫害,亦要考慮逃犯被引渡後,會否遭酷刑對待,若對方有死刑判罰,亦會要求該地區承諾,不會把逃犯引渡後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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