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領中環」搞手戴耀廷稱,若官員分不清「公民抗命」與犯法之別,乃政治認識貧乏,若故意混淆,乃欠政治誠信。事實上,「公民抗命」與犯法皆屬為達目的進行的違法行為,兩者沒明確界限。戴認為兩者有別,或是指「公民抗命」為公義而已。但公義與否乃相對,七十多萬人支持「佔中」是否代表市民大眾?若是,為何過百萬市民簽名反對,卻指其不義?以七十多萬人之名強行佔領中環,罔顧大眾反對,究竟是行公義,還是斷章取義?
「公民抗命」始於印度,獨立運動領袖甘地等倡議用和平非暴力、不合作運動跟英帝周旋,結果成功令英國人撤退、印度獨立。「公民抗命」合法,在於幾近獲全民支持——全民認為英殖民統治非法,故拒絕跟非法政府合作,乃「義之所在、法之所依」。達致全民認同,乃印度獨立運動領袖多年在全國組織串連的結果,甘地為此走遍全國;加上英殖只知掠奪印度資源,忽略社會發展,漠視印度人民長期處於赤貧飢餓,趕走英國人乃民心所向。
反觀香港,「民主」派不思進取,為保議席把「靈魂」賣給某傳媒大亨,收取來歷成疑政治獻金,並由該報推波助瀾騙選票,苟延殘喘,支持者由二十多年前的大眾,漸漸縮減為小眾。
況且,香港回歸後亦非民不聊生,大部分港人不認為有需要跟共產黨硬碰。因此,戴的「公民抗命」並沒有大部分港人支持的群眾基礎,對大眾來說絕非「義之所在、法之所依」,甚至屬「沒事找事」,比一般違法行為更差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