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首次引用《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提出檢控,結果失敗收場。一間旅遊公司.涉嫌於去年六至七月違例向已在《拒收傳真訊息登記冊》上登記的傳真號碼,三度發送傳真訊息,被通訊辦票控,案件早前在觀塘法審訊。裁判官昨裁決指,事主供稱收到被告明星國際旅遊有限公司的涉案廣告傳真後,曾用傳真回覆表明不欲再收到有關傳真,但事主在三份書面供詞中從未提及曾向被告發回傳真一事,事主的口供有疑點,故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KTS 111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