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或緩刑擬准參選立會

【本報訊】現行《立法會條例》內有關禁止被判囚但未服刑人士參選立法會的條文,早前被法院裁定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港府檢討後建議修例,容許正在保釋等候上訴及獲准緩刑的被判囚人士參選立法會,但被判囚逾三個月的人士,則一律在被定罪後五年內都不得參選。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及其助理黃軒瑋,在一二年立法會選舉前,分別因衝擊遞補機制論壇和向前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驊「搶咪」,被判囚兩個月及兩星期。兩人雖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但依例不可參加當屆立法會選舉。兩人其後提出司法覆核,法官指《立法會條例》中有關禁止保釋等候上訴人士參選的條文違憲,裁定兩人勝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昨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修改《立法會條例》第39(1)(b)條,容許被判囚三個月或以下,而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或獲准緩刑的人士參選立法會。當局將於下周一就有關建議展開公眾諮詢,諮詢期至九月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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