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原則:
.社會普遍殷切期望2017年落實普選特首
.社會大眾認同在《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解釋及決定基礎上,落實普選特首
.社會大眾普遍認同2017年成功落實普選特首,對香港未來施政、經濟和社會民主,以致保持香港的發展及長期繁榮穩定,有正面作用
.社會大眾普遍認同特首人選須「愛國愛港」
提名權:主流意見認同《基本法》第45條已明確規定提名權只授予提名委員會,提委會擁有實質提名權,其提名權不可被直接或間接地削弱或繞過
提委會組成:較多意見應同提委會應參照目前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方式,即由四大界別同比例組成,以達廣泛代表性要求,有不少意見認為提委會人數維持選委會1,200人,如需增加不應超過1,600人
民主程序:就提委會如何按「民主程序」提名特首候選人,有多種不同意見,有意見認為可分為推薦及提名兩個階段,不少意見認為參選人須至少獲得一定比例提委支持,以體現「少數服從多數」及「機構提名」原則,有一些意見認為應維持選委會的八分一提名門檻,或引入「公民提名」與「政黨提名」
候選人數目:一類意見認為有需要設定候選人數目,因應過去特首選舉候選人數目,有些意見提議定為2至3人,亦有部分意見提出其他數目,另一類意見認為毋須就候選人數目設限
普選特首方式:有相對較多意見認為應舉行兩輪投票,以增加當選人認受性,亦有部分意見認為應只舉行一輪投票,以簡單多數制選出特首當選人
社會大眾普遍認同成功落實2017年普選特首乃普選立法會目標的先決條件,目前應集中精力處理好普選特首辦法
2012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已作較大變動,普遍意見認同就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毋須對《基本法》附件二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