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港珠澳橋工程偷沙大醜聞

路政署涉包庇承建商偷沙!港珠澳大橋工程進行得如火如荼,惟月前大橋香港接線段工程地盤,被揭於大嶼山沙螺灣屬官地的沙灘偷沙。村民目擊被盜的沙粒裝滿約一百個沙包袋,沙灘挖出大洞,即時報警處理。惟路政署卻「做埋法官判案」,以承建商已歸還沙粒為由,未有追究。沙螺灣村村長及環保團體均質疑承建商違反工程環境許可證條文,直斥路政署有法不依,縱容承建商隨意破壞環境。法律界人士直言擅取官地物品即屬刑事罪行,即使歸還贓物亦不能免責。承建商則不作回應。

「偷嘢畀人捉到還番畀人,係咪可以當無事發生過先?」沙螺灣村村民陳先生忿忿不平表示,五月十一日約下午一時,他目擊港珠澳大橋工程香港接線段,近沙螺灣村對出工作台,有一部吊機將鐵籠內四名工人及一堆沙包袋,吊至村民俗稱為「曱甴頭灣」的沙灘,四人隨即將沙灘的沙粒剷入袋,並前後兩次利用吊機鐵籠將沙包袋吊回工作台。

掘走百包 村長報警

陳形容,沙包袋有如廿五公斤米袋般大,工人取走的沙粒有近一百袋,沙灘即時出現一個大洞,整個偷沙過程逾兩小時。陳立即在現場拍照,並將事件告知村長報警,惟隔日有工人即鬼祟地將沙粒送回沙灘。根據地政總署資料顯示,有關沙灘為政府土地,記者於五月下旬前往視察,掘沙地點的大洞已被填回,但仍可發現數個棄置沙包袋,而於對出的工作台上亦可見鐵籠,旁邊亦有數個沙包。

擔憂水浸 沙包護樁

路政署回覆本報查詢時,證實當日承建商擔心暴雨水浸,於沙灘掘取約○點二立方米的海沙,放進沙包中以用作圍繞樁柱範圍的臨時保護措施。署方已訓示承建商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並得悉承建商已處分相關工程人員。記者向署方再進一步追問,發言人口頭稱不認同偷沙行為,但因承建商已將所有海沙放回原地,過程中沒有對海沙或海灘造成污染,因此上述事件沒有違反有關的環境保護條例,惟署方辯稱沙灘屬工地範圍,並多番迴避回應承建商有否違工程合約。

「政府部門的回覆真係非常荒謬,如果無人睇到,係咪連放都唔使放回?」沙螺灣村村長文偉昌直斥,該沙灘屬村界範圍內的官地,承建商行為等同盜竊市民財產。文質疑,政府部門一直未有採取行動,路政署更涉嫌包庇承建商偷沙行為。文指沙灘沙量已大不如前,懷疑承建商一直破壞沙灘,要求警方及有關部門調查。

環團怒斥 破壞生態

「當日要求政府喺環境許可證加入有關條文,依家證明我哋嘅憂慮係無錯!」綠色力量科學及自然護理總監鄭睦奇博士表示,當年環保界擔憂工程影響環境,特意要求政府於環境許可證中加入保護北大嶼山土地的條文。他質疑承建商違法,怒斥偷沙破壞沙灘生態,即使將沙粒放回原位,亦不能將被破壞的生態完整地還原。鄭指政府不執法或選擇性執法等同發布錯誤訊息,令有關保護環境的法例淪為空談,日後恐釀成環境大災難。

官地取物 屬刑事罪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除非獲政府授權,否則擅自於官地拿取任何物品即屬刑事罪行,即使被發現後物歸原主,並不代表偷竊者沒有犯罪,也不是抗辯理由或可令其豁免被起訴。陸表示,一般如被盜物件擁有者不作追究,偷竊者則可以不被檢控,惟事發沙灘屬官地,即該處一草一木均屬於香港政府,除非律政署表態不作檢控,否則路政署不可自行不作追究了事。

警方發言人稱,於五月十二日接獲報案,懷疑有人在沙螺灣附近掘取泥沙,在聯同相關部門調查後相信不涉及刑事成分,案件列作雜項處理,交由大嶼北分區雜項調查隊跟進。記者日前致電承建商求證,惟承建商只表示不作回應。

圖/文︰專案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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