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東方報業集團過去曾多次被人以《殘疾歧視條例》枉告,每次為要討回公道,東方均要耗費大量金錢及人力,雖然最終贏了官司,卻要支付數以十萬計,甚至逾百萬元的律師費用。有法律界人士指,若有人利用《殘疾歧視條例》不顧後果提出訴訟,即使被告勝訴卻需付上大筆訟費,並且容許原告不公開姓名及身份,此舉明顯存在法律漏洞。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表示,在《區域法院條例》下,涉《殘疾歧視條例》的訴訟中,被告一方無論是勝訴或敗訴,一般要自行承擔訴訟費用,相反原告人即使敗訴,卻毋須支付對方訴訟費。她認為,此做法存在法律漏洞,令部分人利用法律程序控告他人。
「現行嘅《殘疾歧視條例》,原意係想殘疾人士無後顧之憂,去反映被歧視嘅情況,但當社會一而再,再而三出現隨便告人嘅案例,立法會就應該修例,如果唔係對無辜嘅一方好唔公道。」她指,雖然殘疾人士受到社會關注,但不代表可以隨便告人,損害他人利益,甚至對其他人士作出誣告、起訴,致被告人蒙受金錢損失,以及要耗盡心力討回公道。至於原告可以在不公開姓名及身份下作出訴訟,她稱此做法可能會被人利用,並指法庭可考慮使用酌情權,在原告敗訴下公開利用法律程序者的身份。
有關引用《殘疾歧視條例》作出訴訟,立法會議員陳偉業亦指,整個制度需適時檢討,以免被無理利用,「條例寫得好死,原告人就算輸咗都可以完全唔使畀對方嘅訟費,但我覺得可以修例,畀酌情權法官,如果遇到經常唔合理興訟嘅人,法官可以要求原告人支付對方訟費作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