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女子追討前夫結婚開支

【本報訊】剛在五個月前在與丈夫離婚的女子昨日入稟高院,向曾與她維持三年夫妻關係的前夫追討近一百五十萬元款項,當中包括之前的結婚開支、她借給前夫做生意的錢、她代前夫清還的卡數、她代前夫向銀行所借的款項、離婚訴訟開支,以及電話費、水電費、家庭開支等雜項費用。

入稟狀指,女原告駱惠儀(譯音)自○八年六月起便開始借錢給男被告文冠雄,兩人於同年十月決定結婚,並於一○年九月正式註冊成為夫婦。原告指自一一年起不斷透過電話短訊要被告還款,但被告一直未還;原告於去年七月提出離婚,並於今年一月正式與被告離婚。

案件編號:HCA 118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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