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輿論審判的憂思

昨日談到「永州十一歲幼女被迫賣淫案」的被告未被最高法院核准執行死刑,受害人母親唐慧表示將繼續上訪。依據內地法律的規定,有權進行死刑覆核的機關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當前形勢下,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認定量刑不當,則唐慧「全部判死」的要求無法實現。

在最高法院作出裁定前,社會輿論大多採取了同情受害者、支持唐慧、要求處死被告人的態度。在前期充滿波折的審判過程中,唐慧為女兒維權要求判處被告人死刑並採取了種種上訪舉措,被當地公安機關以「擾亂社會秩序」為由勞動教養。後其起訴當地勞教委勝訴並獲得相應的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被視為對內地勞教改革具有標誌性意義。唐慧及其女兒的遭遇得到了社會輿論的普遍同情,唐慧起訴勞教委的案件得到了網友、法律界人士等的廣泛支持,但唐慧女兒的案件卻有輿論審判的隱憂。

《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對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確定他在一件訴訟案中的權利和義務時,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輿論環境對於公眾的心理有着巨大的影響力,這種影響力一旦形成,有時是無法抗拒的,並可能對司法的公正造成傷害。當一方當事人通過上訪和輿論來追求心中的公義,另一方又以同樣的渠道來回應時,受傷害的始終是對法治的追求。公眾要做的不是輿論審判,而是法律的嚴謹、公正和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