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語廣播:把守法治 不算治港?

國新辦「一國兩制」白皮書發表後,引起香港各界的關注,對於抱持客觀和理性的大眾來說,這個白皮書等於是對「一國兩制」的含意作出詳盡解說,讓大家能夠清楚和正確理解,減少人們的曲解或受某些政客斷章取義的誤導。白皮書選擇在香港正處於政改諮詢的敏感時刻發表,別具意義。

在各方的反應中,大律師公會的聲明特別惹人注意,主要是該會不同意白皮書內把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列為「治港者」範圍之內,認為這會「發出錯誤訊息,令人以為香港法院是行政機構的一部分」云云。結果,這份聲明被某報大肆利用來作為攻擊白皮書的武器。

對於大律師公會的回應,引起社會議論,筆者亦認為有值得商榷之處。

眾所周知,美國是三權分立的國家,即司法、立法、行政,雖然強調司法獨立,不受干預,但是三者同屬國家機器,互相制衡,這是沒有任何異議的。香港情況類似,《基本法》第二條列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當中已清楚點出司法是獨立的,並非政府機構的一部分,但它是整個建制的一部分,毋庸置疑。

中央授予香港特區這三種權力,是管理香港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官的職責就是貫徹落實憲法和法律,保護國家主權,保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每個公民的權益。港人常以法治引以為傲,「治港者」範圍內,豈能缺少法官這一環?大狀們,毋須太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