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搞」豁免 政府建議擴大

【本報訊】政府下周三向立法會提交曾被形容為「網絡廿三條」的《版權(修訂)條例》,建議進一步擴大現行法例下「惡搞」行為的版權豁免範圍,包括俗稱「二次創作」的戲仿行為,並訂明法庭需考慮涉侵權物品有否取代原作品,如「截取成套電影再放上網」即屬侵權,但修訂未有為「個人用戶衍生內容」,即由個人用家為個人目的之非牟利創作,放寬版權豁免。

擬引入網絡商「安全港」

互聯網流行將圖片、廣告或電影宣傳海報等版權作品「改頭換面」、為流行曲配新詞,或為電影、電視劇改對白以諷刺時弊,惟不少這類「惡搞」行為在現行法例下均涉及侵犯版權,可能負民事或刑事責任。

在新修訂下,俗稱「二次創作」的戲仿、諷刺、滑稽、模仿或用以討論時事等行為均可獲版權豁免,但作品目的、性質、「惡搞」部分所佔原作品的分量,以及其潛在的市場價值等需符合公平原則。另用作教學用途的行為亦獲豁免。修訂同時建議為網絡服務供應商引入「安全港」,即供應商就其服務平台發生的侵權行為,只需承擔有限度法律責任。

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歡迎修訂,認為可保障針對諷刺時弊的二次創作,但指條例存在灰色地帶,例如翻唱流行曲再上載互聯網,或按原著漫畫另行創作的「同人誌」等,在新修訂下可能構成侵權,建議政府趁暑假前多聽取公眾意見,以期在下個立法年度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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