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廣受內地輿論關注的河南農婦吳春霞拿到了法院的終審判決,為自己「被精神病」討回了公道。幾年前,吳春霞在與前夫離婚案的開庭過程中,被當地公安局民警直接衝進法庭帶走,拘留數日後又被送入河南省精神病院強制住院一百三十二天。二○一二年六月,法院判決精神病院侵犯吳春霞人格權和健康權。
如今法院認定警方行為違法,為解決「被精神病」造成的社會隱疾嘗試了一條司法的處理渠道。
「被精神病」是內地近年來流行的一個說法。指正常人被強行送進精神病院,當成精神病患者來治療。近年來被媒體披露的「被精神病」案例中,有的人從上世紀九十年代起一直被關押,有的甚至在精神病院離世。把這些人送進精神病院的,有家庭成員、有工作單位、也有政府機關。
內地《刑法》規定在必要的時候,精神病人可由政府強制醫療。在缺乏監督下,很容易造成公權力被濫用。例如在處理上訪矛盾的時候,「被精神病」往往淪為地方維穩的工具,與之相伴的就是「被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遭受嚴重侵犯。自去年五月一日開始實施的《精神衞生法》,為防止和解決此類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作為首部保障精神障礙患者權益的法律,該法明確指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違背本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醫學檢查;同時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必須獲得當事人同意。這是為甚麼吳春霞的維權案意義非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