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旨在保護無行為能力者

監護委員會乃根據《精神健康條例》授權成立的獨立運作法定機構,為年滿十八歲或以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替自己作決定者批出監護令。監護令會指明為當事人委任一位非官方監護人,包括家人、朋友,或官方監護人(社會福利署署長)及獲賦予權力者。

監護委員會發言人表示,根據現有法例,當事人的親屬、註冊社工、醫生或社會福利署的公職人員均可提出監護申請。一般情況下,如有關個案已沒有其他有效解決問題的方法或安排,委員會便會處理有關監護申請並安排聆訊,由委員會成員研究各項資料及證據、及會見當事人及其他證人後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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