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陪審團」一詞近期成為城中熱話,就如司法機構網頁開宗明義所述,「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擁有透明度高的法律制度,陪審團所扮演的角色尤為重要」。原訟庭的刑事案,一定會由陪審團審理,由於有效裁決必須至少五人的一致決定,故陪審團通常由七人組成,但遇上審時長或案情複雜等因素,法官可酌情將人數加至九人。陪審團須在同一候選人群(pool)中遴選,中選人須同場宣誓,審訊初期若有陪審員退出,法庭不會換人,而會將陪審團解散再另選;若審訊中途才有陪審員退出,餘下的陪審員會繼續履行職責,空缺不會填補。
無論原訟庭或死因庭陪審團,都須根據《陪審團條例》組成,任何年屆廿一至六十五歲的香港居民,精神及身體健全且品格良好,並熟悉中或英語,便有資格遴選陪審團。
但法例亦規定,行政立法會成員、法律人員、紀律部隊、部分政府部門公職人員、宗教人士、醫生、藥劑師、化驗員及飛機師船長等,都可獲豁免。遴選中被抽中的陪審員可當庭提出豁免申請,法官會逐一考慮其理由再決定是否予以豁免。
不過,任何人缺席陪審團遴選或未經法官准許而退席即屬犯罪,可被判罰款五千元。中選陪審員若然作出上述的行為,甚至可以被當作藐視法庭而處罰。僱主亦不得因僱員被傳召或出任陪審員而終止僱用、威脅終止僱用或歧視,違者可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
○七年一宗種金騙案中,一名陪審員在審訊中途突稱在內地遇意外頻告假,最後更只以傳真函件通知法庭不再當陪審員,未經法官批准便缺席,他終被裁定藐視法庭罪成,並且被判入獄三星期。
出任陪審員的人都可獲發津貼,目前法定津貼水平為每天四百一十元,但法官有酌情權給予「雙計」,以答謝參與長時間或複雜聆訊的陪審員,有時法官還會讓陪審團終身免役。八十年代佳寧案一審數年、近年的「魔警」徐步高及尼泊爾漢被警員槍殺死因聆訊,以及數宗審期超長的商業案,其陪審團都獲准終身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