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言集:一地兩檢

港鐵的高鐵出現延誤,反映港鐵管治體制的嚴重失陷,也顯示出當年把地鐵上市的政治決定是有怎樣的不妥。但高鐵也還有一個問題:據說將來通車不可能在香港兩地一檢,而明年將建成的港珠澳大橋早已鐵定為三地三檢,絕對不採用現時西部通道的兩地一檢方法。這並不關乎港鐵或大橋的管治,而據說是香港律政司根據他所理解的《基本法》作出的決定。

基本法規定香港司法獨立,昨天我的文章已說明其屬假話。西部通道兩地一檢之可行,香港的解釋是香港海關和入境處位於深圳內地,不在香港土地,故此中央政府同意便可行。

高鐵兩地一檢之不可行是因為檢查在香港西九龍站,律政司認為《基本法》不准內地法律與官員在港執法因而強烈反對。就算《基本法》按此解釋,附件三是可增刪在香港實行的全國性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國際上跨國境的一地兩檢並非沒有例子。如英法兩國均屬獨立主權國家且分別用普通法與大陸法;在橫跨英倫海峽高鐵「歐洲之星」的巴黎車站可同時英法通關。

當兩個主權國家都可為國民旅客方便實行異地兩地一檢,在一國兩制底下為甚麼不能呢?是否香港的所謂自治比人家主權國家的主權獨立更重要呢?這又有何法理根據呢?若基本法僵化,全國人大常委會便應予修改。

中央政府在有利香港、有利香港與內地融合的政策應採取主動!這是中央政府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