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主在工傷意外發生後必須向勞工處呈報,如僱主及受傷僱員對工傷個案的責任問題沒有爭議,勞工處會向僱員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僱員辦理手續及接受評估(俗稱「判傷」),如僱傭雙方對評估沒有異議,勞工處將簽發證明書。倘僱傭雙方存生爭議,勞工處只可提供意見及協調,個案最終或需交區域法院裁決。
「成個索償程序都好漫長,令工人嘅生活好困難!」香港建造業工會理事長周聯僑指建造業屬工傷高危行業,工人亦因受傷而即時失去工作能力及收入,認為政府應成立工傷基金,於意外發生後即時發放援助金,以進一步保障受傷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