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疑違公司條例可被清盤

前景堪虞的《香港晨報》,是非不絕。繼停薪留職引起勞工處關注後,與《香港晨報》有關的七間公司唯一自然人(Natural Person)董事利婉嫻,原來於上月三十日已經辭職,惟至昨日,公司註冊處仍然未有替補的新董事資料,被質疑或有違反《公司條例》之嫌。法律界人士指出,相關公司如長期未有新董事替補,可被罰款,甚至清盤。

據公司註冊處資料顯示,有八間公司與《香港晨報》有關,當中七間的唯一自然人董事利婉嫻,已於上月三十日辭職,文件於本月十五日存檔,直至昨日仍未有文件顯示該七間公司有替補新董事資料。至於非由利婉嫻以自然人身份出任董事的「香港晨報人事資源有限公司」,紀錄顯示該公司有一份待辦的公司秘書及董事辭職通知書。

私人公司最少有一名自然人董事

根據今年三月實施的新修訂《公司條例》,規定每間私人公司,須最少有一名自然人董事,否則公司註冊處處長有權指示相關公司於一至三個月內,委任一名新董事,若相關公司不遵從指示,即屬犯罪,可被判罰款十萬元。有律師謂:「如果間公司欠薪,但係已經冇晒董事,員工可向勞工處求助,並申請公司破產;而執法部門亦會按實際情況,向相關公司追討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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