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工商界反對《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修訂草案稿)》,是有充足理據的。尤其眾多已被內地現行的工會法、勞動法、「五險一金」和連年大幅上升的工資壓得喘不過氣的中小企,更感到新條例對他們是一個災難性的打擊。
任何涉及勞資關係的新條例推出,都應該是對勞資雙方起到互利作用的,但此「集體合同」除了令到工會權力膨脹之外,對企業的生存及發展可說全無幫助。要知道,企業投資者除了要盡力令企業生存和發展之外,還要承受虧損的風險;但員工卻不用有這個承擔,在集體協商時,勞方必然以要求企業增加工資和福利為主,而資方亦必然以企業能生存和發展為主,兩者的期望肯定有矛盾。
從過去的經驗說明,一個企業生產力的高低,除了各種設備的硬件之外,更重要是員工的積極性。推動員工的積極性,最佳方法莫過於採用「多勞多得」方式,讓員工之間有比較,有競爭和有被淘汰的危機感,才能夠保持企業的活力。
但「集體合同」一旦實行,等於同時為懶散或低質素的員工提供了「保護傘」,並任由他們侵佔企業和其他勞動者的效益。
當員工不管是勤勞或懶散而待遇相差無幾,久而久之,整個企業員工的積極性便會消失,人人得過且過,企業還有何前景可言?
要明白,任何福利就有如「平原跑馬,易放難收」。集體協商下,勞方的索求「只會加,不會減」,萬一經濟狀況出現逆轉,受害的將不僅是一、兩個企業,而是整個城市或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