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刀集:性質不同 指引相同

警員用槍,《警察通例》有指引,關乎用槍目的者,例如保護任何人,以免生命受威脅;拘捕任何企圖逃避警方拘捕,又干犯嚴重罪行的人。關乎適用情況的,如不能以較低武力解決,可採用較對方升一級武力,如以槍對刀;而開槍時應以身體最大部分為目標;當危險過去後,便應停止。要保護或拘捕任何人,危急時可以用,用槍時也盡可能降低殺傷力,控制場面後停止。不過,指引寫下來可以逐條解讀,但這只是模擬警員的處境,實際情況卻是電光火石。

公眾對於警員開槍,顯然未必按當時情況、警員處境解讀,而可能更多的是按案件性質解讀。有人認為,事件不過是家庭糾紛而已,警員用得着開槍將人擊斃嗎?

事實上,多虧香港警隊的努力,在上世紀九十年代之後,香港的確少了持重型槍械的劫案。但警方要注意,近年涉及警員開槍的案件,更多時性質上已不是舊時的持械行劫,而是坊間的情緒病患者、私人爭執,以至家庭糾紛等。警員到場本是調解,防止事件惡化,但因為有人情緒激動,甚至神志失常,最終演變成開槍事件,結果也是惡化。

當然,任何性質的案件,最後都有可能演變成必須用槍的情況,按警員處境指引用槍的原則合理;但在性質本不屬嚴重罪行的案件上,警員的訓練,避免發生用槍的情況是否有空間可以改進?又或有無可能引用比警棍強、但殺傷力比警槍低的武器,例如民間有人提議應用電槍。

香港警隊的形象建立不易,在面對持械劫匪橫行的年代,警察捍衞了香港的治安。到今時今日,開槍事件的性質跟從前多有不同,反而容易折損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