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四次非禮女童前科的男積犯在前案放監後僅十五日再犯,尾隨女童大肆非禮。法官昨判刑時,指被告的纍纍案底令人心寒,今次犯案雖不涉武器,但對女童構成創傷。基於被告認罪後要酌量減刑,最終只能將他判囚六年八個月。法官明言這刑罰並不足夠,促修例對危險慣犯處以更嚴厲懲罰。律政司表示會考慮。
報稱裝修工人的卅五歲被告張國業,被控在去年八月卅一日下午於長沙灣大廈的梯間非禮十一歲女事主X。控方早前透露被告有六項案底,其中四項涉及非禮女童,他每次都以十一至十三歲的校服女生作目標,強帶她們到僻靜處非禮或強逼對方替他手淫或口交。上次被判監六年半,去年八月十六日出獄。
案情指他事發時尾隨X進入她所住大廈後,從後箍住她頸,並警告「不想死便不要作聲」,將她強行帶到五樓梯間,熊抱她並觸及其胸,X則趁被告稍為鬆手時掙脫逃回家及告知家人報警。警方五日後拘捕被告,他承認遇見X後念念不忘,因控制不了自己而犯案。
法官索取的兩份精神科報告,均指他有嚴重的人格障礙、非常自我中心且忽視社會規範,對他人欠缺同理心及罪疚感,重犯機會高。因其問題非由精神病引起,故不適合判醫院令,藥物治療亦有限。而他早前的多次入獄,均有接受密集的心理輔導療程,但對他起不了作用。法官指,簡言之現時並無甚麼方法,可針對改善被告的狀況。
法官要求控方搜查資料,視察其他實行「普通法」的地區有否措施處理這類危險慣犯。控方昨指,英國、加拿大及澳洲法庭有權判處「不設限期的監禁」,直至專家證實該人可獲釋為止。法官指因受法例限制,只能作出以上判刑,但坦言該判刑對被告並不足夠,故促請律政司能修例加強懲處。
案件編號:HCCC 22/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