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食物環境衞生署指稱一名租用士美菲路街市檔位的檔主,把租約轉讓給其姊妹經營,署方在兩年前以檔主違反租約為由,決定終止雙方租約及收回檔位。檔主向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上訴失敗後,入稟高院尋求司法覆核。
法官昨裁定因租約並無規定檔主要親自經營檔位,判檔主勝訴兼得訟費,並下令食環署重新考慮是否要終止該租約。
申請人黃志文,答辯人分別是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及巿政服務上訴委員會。判詞指申請人父親於九六年起向署方租用涉案檔位經營「黃穩記鞋檔」賣鞋,申請人的兩名姊妹則協助經營。父親於○一年去世後,申請人於○二年繼承租約。署方在兩年前指申請人把租約和檔位經營權轉讓給他姊妹,署方指他違約,決定終止雙方租約;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後來也駁回申請人的上訴。
法官昨判決指,租約無規定檔主要親自經營該檔,只是規定檔主要在檔位出售指定的貨品,檔主可自己經營該檔位,也可把檔位交給其法定代理人或僱用經營,而申請人的姊妹已登記成為他的法定代理人,她們並已聲明對該檔位沒有租約權益,申請人因此沒有違約。
至於商業登記方面,申請人的姊妹早於他們父親在生時已進行相關登記,沒有證據顯示申請人對此知情。最後,食環署聲稱申請人每月向姊妹收租,但申請人已加以否認,並指有關款項是支付給他們母親,故法官認為這未必一定是租金,故判申請人得直。食環署發言人昨回應指,署方會研究院判詞,以決定下一步行動。
案件編號:HCAL 93/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