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洲街市一名售賣服裝的女檔主,不滿食物環境衞生署批准街市另外八個原本售食物的檔位改售服裝,造成檔販之間劇烈競爭,她去年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昨於高院審理,申請人指其他檔主在初次申請更改出售貨品種類被拒後半年,再以不同理據提出申請,食環署沒有作重新諮詢程序便批准,因此有關決定應予撤銷,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判決。
申請人鄧淑珍,於○四年首度跟食環署簽訂租約,去年一月入稟司法覆核時指,食環署准許另外八個檔位,由售賣「食物類乾貨」改為「非食物類乾貨」後,影響到長洲街市的整體規劃與人流,而且令全街市售賣衣服的檔位增至廿二檔,引發競爭。至於獲准轉售服裝的八個檔位,其中一個是在一一年遷入上址外,其餘已在街市經營逾廿年。他們的租約均訂明,其檔位必須用作售賣諸如「鹹雜」、「餅乾」之類的食物類乾貨。他們在一二年三月以出售食物的生意不足、經營困難為由,申請改為售賣「非食物類乾貨」,食環署當時召開街市管理顧問委員會會議後,以要維持檔位多元化為由拒絕申請。
申請人代表律師昨陳詞指,該些檔主首次申請失敗後,於同年八至十月再提申請,並游說區議員支持。這次他們改變理據,指稱之前一直有在檔位賣衣,又稱「不為意」租約有限制售賣貨品的種類,結果這次獲署方接納申請。律師指該些檔主的兩次申請,所用的理據完全不同,因此食環署有責任重新啟動諮詢程序,讓申請人或其他受影響人士有機會作出回應。律師舉例指,當時該些檔主表示看不懂英文租約,但事實上關於貨物種類限制的條款是有「中英對照」。不過由於署方沒有再開會,申請人無機會對此反駁。
答辯人食環署的代表律師則陳詞指,更改檔位售貨種類並非重要改變。而兩次的申請除理據不同,其餘涉及街市人流、檔位分類等因素,在兩次申請期間並無改變。而且,在其他檔位轉賣非食物乾貨後,署方並無收到任何人投訴利益受損,故署方並無法律責任需從頭再做諮詢。
本報記者昨造訪長洲街市,發現上址單計有開檔而售賣衣服的已逾十個檔位,相反售賣食品乾貨檔的,只有一兩檔有開門營業。申請人檔位昨日休息,至於獲准由食物改為賣衣的八個涉案檔位,則有兩檔有開門,不過兩檔的檔主均不知道司法覆核之事。
案件編號:HCAL 18/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