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場選舉當中,有幾個階段,其中包括提名和投票,當中的制度安排也有不同的設計原則。
在提名階段,重點是對有興趣參選的人士沒有不合理的阻礙,例如外表、性別等,而合理的阻礙則可能包括例如犯罪行為、或者候選人人數上限(若有)等的處理。到投票階段,應該考慮民主原則,例如人人有投票權、每票效力相同等。但筆者觀察到現在社會上的討論,往往把不同的概念壓縮在一起,從提名就開始說民主原則,這便容易忽略了各個階段的不同特性和應有的相關原則。例如在提名階段便討論民主原則,就容易使提名委員會成為了一種預選,反而忽略了其應該發揮的對合理和不合理阻礙的把關功能。沒有這種意識,討論就難以達到共識。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當中所提及的「按民主程序」,應該是一種行動方案的原則,然而,並不與上述的理念有衝突。但也可能是這個原因,讓討論有時迷失了焦點。
基於利益整合的目標和提名階段的原則,筆者建議提名委員會在提名候選人的時候,應該具有兩個理念:一、通過票數應該以低為準(僅對於合理阻礙的把關);二、候選人需同時獲得提委會不同組別的支持(以確保有效的利益整合)。
具體而言,若要成為候選人,便需要在各組別均獲得若干百分比的提委支持。具體票數要求需由社會討論達致共識,例如百分之二十或四十等,其原則是能夠達到上述兩項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