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甚麼是愛國愛港?

《基本法》體系中昨天所談及的幾個條文,核心目的是嘗試建立回歸後,香港居民作為中國公民的一種「國民操守」。只有具備這份操守,才能合格地參與競逐成為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這是《基本法》起草的願景。那現在怎麼辦?我們應聚焦回到政改問題上作討論,不要又牽涉其他問題。

筆者觀察到立法會議員的上海之行有一個重要的訊息,就是把泛民主派和愛國愛港人士的定義區分。即是說,泛民主派也可以有愛國愛港的人士;而只要是愛國愛港的都可以參加選舉。這就意味着不是一刀切的泛民主派必然不可能成為候選人。這可以說是雙方向前邁進的一步。但從法學的觀點來說,這只是重回應有的法律之義和規範之內。

接下來社會的討論,應該是如何規範候選人的操守問題,另一個說法即是關於「愛國愛港」的具體定義。畢竟我們無法利用政治術語來作為規定。只有這樣,才能把各方的討論放到相同的平台之上,有可能收窄大家的分歧。畢竟長時間以來,各方都只是自說自話,沒有真正的對話。

總結社會討論,所謂的國民操守可能包括兩個主要方面:一、事事為香港的利益和安全着想;二、處理好香港跟內地,包括中央和各地方的關係。

今天所有討論都源於對候選人操守應如何規定,有不同的見解。或者反過來說,從關於候選人的操守問題,擴展到今天所有的討論。如果希望達成共識,對這個問題展開真正的商量是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