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四十五條規定,香港行政長官最終將「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何謂普選,明確清晰,沒有爭拗,即全港選民一人一票、每票票值相等的選舉。但何謂「有廣泛代表性」及「民主程序」,顯然爭議甚大。
不同內地法律權威異口同聲地指出,提名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並非為民主,而是為了讓社會各界「均衡參與」,以確保在「一國兩制」之下,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不變、穩定繁榮得以持續。因此,商界人數雖然遠比勞工為少,但由於他們主導資本主義運作,故商界提名委員人數須跟勞工界一樣。
同理,專業界及政界重要性亦不亞於勞工界,因此這兩界別各自的提名委員人數,亦須跟勞工界一樣。
共產黨反問:資本主義不是港人所想嗎?我們在撰寫《基本法》為你們精心設計的保障,為何到了今時今日,竟不領情,且硬要做違反該法之事?難道你們希望香港真的政治權利人人平等,讓佔多數的勞動人民、貧苦大眾,以一人一票奪權?莫非你們希望香港行社會主義制度?
那麼港人是否須放棄爭取民主?共產黨或會這樣回應:那又未必,你們可讓提名委員會履行此重要任務,只要他們確定候選人時,按民主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取決便可。何謂多數?絕對多數是獲一千二百名提名委員中至少六百零一名投票支持的擬參選人,方可正式成為候選人;相對多數是五百名提名委員投票支持,四百名反對,三百名無意見投棄權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