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黃冠豪案再召原審律師作供

【本報訊】五十一歲警司黃冠豪三年前擔任警隊灣仔分區指揮官期間,被指明知相熟火鍋店未領酒牌,仍三度「拉大隊」與同袍光顧,並獲得店方提供飲食折扣及送贈洋酒等優惠,去年他在東區法院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監一年。他原定昨日在高院就其定罪及刑期進行上訴,惟法官閱讀其書面陳詞後,指他的上訴理據因涉及其代表大律師失職,同意將涉案一批食店單據呈堂,故應傳召原審時控辯大律師就此事作供,因此將案押後至九月八日或之後處理,預計需時兩天。另外,法官亦批准黃在八月十七日至九月六日期間,離港赴英國出席他女兒的大學畢業典禮。

案件編號:HCMA 36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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