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對未備相片紀錄感驚訝

經濟學者張五常在幕後操控的中環古董店,於○七年發生失竊案,至今仍未尋回陳逸飛名畫《水鄉》。古董店於四年前興訟向一間畫廊索償,但被告畫廊於去年打算把一幅疑似失竊名畫歸還給該店時,該店卻否認被告想歸還的名畫是七年前失竊的那一幅,雙方為此引發新爭議,案件昨日在高院聆訊,庭上揭露原告一方的古董店未有備存失竊名畫的相片作生意紀錄,法官直言對此感到驚訝,並押後決定是否准許被告以新的理據抗辯。

原告是西岸國際有限公司經營的古董店「蒲公英金石畫廊」,屬張五常已故母親遺下的生意。被告是潔思園畫廊有限公司。原告稱,原告的一名女僱員於○七年偷去原告四幅名畫,再經中間人賣給被告。原告現已取回其中三幅,但未取回當年報稱值三百萬元的陳逸飛名畫《水鄉》,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失去《水鄉》的損失及另外三幅畫失竊期間的損失。

被告昨稱,陳逸飛曾有多幅以鄉村為主題的畫作,雙方之前都以為被告○七年曾處理過原告失竊的《水鄉》,被告於去年尋獲其於○七年處理過的《水鄉》,打算歸還給原告,以了結雙方訴訟,但原告卻指被告的《水鄉》並非其失竊的《水鄉》。被告曾要求原告出示其失竊《水鄉》的相片求證,但原告竟然無相關照片。

獲還《水鄉》 疑不是原《水鄉》

被告認為之前因為粗心大意,未問清楚原告失竊《水鄉》的詳情,被告便在狀書中承認曾處理過失竊的《水鄉》,故希望修改狀書,收回之前說法,以否認曾處理過失竊的《水鄉》作抗辯理由,被告並願支付之前原告浪費了的訟費。被告向聆案官提出申請修改狀書失敗後,昨日向高院上訴。

原告提出反對,指被告現在的說法不可信和同樣未能出示相片為證。原告又要求引入專家證據,以採用畫店驗證畫作真偽的行規去反駁被告的說法,並提供失竊名畫的估值證據,就三幅失而復得名畫的「租用費」和「資本利息」等項目索償。

法官聆訊時指,保存良好生意紀錄有很大的意義,對於原告未有備存失竊《水鄉》的相片紀錄感驚訝。對於原告指被告的說法不可信,法官認為,被告去年才改口,要為此付出很多訟費,故相信被告無理由自己玩自己。法官亦指,畫店收到名畫後會嘗試循不同方法確認真偽,情況有如市民收到五百元鈔票一樣,不用專家向法庭解釋。法官最後更批評原告的索償書用詞含糊,未能清楚交代索償的詳情。

案件編號:HCA 163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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