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非法領強積金判囚

【本報訊】一名僱員分別在○七年及去年七月以永久離港為由,向兩間強積金受託人申請提取強積金,經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調查,發現他曾向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該名僱員昨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監廿一天,是首宗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被判監的個案。

積金局發言人指,調查發現被告曾向受託人訛稱之前從沒有以永久離港為由而提取強積金。據規定,計劃成員只能基於永久離港理由申請提取強積金一次,若其後返港再參與計劃,亦不能再以永久離港為由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而向積金局或受託人作虛假聲明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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