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金:上綱上線賣弄人權

「佔領中環」搞手戴耀廷認為普選是人權,質疑由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不能體現選民做真正選擇的權利。但人權定義為何?戴所指的選擇是甚麼?選擇權確是人權一部分嗎?由普選產生政府首長又是否真正體現選民的選擇權?

人權乃與生俱來的權利,政府既不得規範削弱,且有保護之責。但是,若選擇權乃人權一部分,接着的問題是政府有否能力保護、應否無條件保護人的選擇;若否,應怎樣劃界才對?例如,不少人認為應擁有選擇合法吸食大麻的權利,但反對者亦不少。就此,不同地區有不同法例,美國聯邦法例雖禁止,但某些州份的法例卻容許吸食及售賣大麻。由此觀之,選擇權非無條件,亦非與生俱來,更非政府只可保護不得規範削弱的權利,因此,戴將選擇權與人權此絕對權利相提並論,並不正確。

被戴耀廷混淆概念,升格為人權的選擇究竟是甚麼?非選擇誰當行政長官,只是選擇提名誰參選行政長官的權利而已。擁此選擇權並不等同擁有選擇自己心儀人選當特首的權利。舉例說,你提名劉德華成候選人,但他在普選中,以四十九點九對五十點一得票輸了給對手,你的選擇便不能真正落實。那些投票給劉德華的接近一半、數以百萬計選民,同樣不能落實自己的真正選擇。

因此,民主、普選從來只是分配權力的權宜安排,從來都是妥協,從來都不是甚麼「民主」派描繪的神聖崇高價值,亦非上綱上線提升至人權層次的絕對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