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歧視條例》遭濫用 制度需檢討

【本報訊】東方報業集團過往曾多次被人以《殘疾歧視條例》枉告,每次為要討回公道,保住名聲,東方均要耗費大量金錢及人力,雖然最終贏了官司,卻要支付數以十萬計,甚至逾百萬元的律師費用。有律師直指,有人存心濫用《殘疾歧視條例》作出起訴,即使被告勝訴卻需付上大筆訟費,明顯存在法律漏洞。有立法會議員建議,有關制度需適時檢討,以免被濫用。

「現行嘅《殘疾歧視條例》,對無辜嘅一方完全不公道,法律應該保障四方八面。雖然殘疾人士受到社會關注,但唔代表可以隨便告人,可以損害他人利益,對其他人士作出誣告、起訴,致被告人蒙受金錢及心力損失。」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表示,在《殘疾歧視條例》下,被告一方無論是勝訴或敗訴,每多需自行承擔訴訟費用,相反濫告者即使敗訴,卻毋須支付對方訴訟費,存法律漏洞,引致某些人不管有理無理也提出控告。

濫告者應負更多責任

「濫告媒體方面,法庭應該要提高警覺,訴訟費係咪要有各方面的考慮,濫告者係咪要負上更多責任?」城市大學專業進修學院學術統籌宋立功認為,傳媒報道只是道出事實,但不時有個別人士對媒體報道,作出針對性攻擊,並告上法庭,令媒體消耗大量人力財力,受到不公平對待,他擔心今後有關平等機會、殘疾歧視的訴訟便不斷出現,媒體受到更多針對。

立法會議員陳偉業亦指,有關引用《殘疾歧視條例》作出訴訟,該制度需適時檢討,以免被濫用,「當年訂定殘疾歧視條例係想幫助弱勢社群人士得到保障,一般情況下唔會因為訟費理由而影響佢哋訴訟嘅決定,但如果有人基於某些理由,罔顧法律理據作出訴訟,唔排除當中會出現濫告,政府應檢討有關制度。」他亦指,當個別人士在理據不足,或出現濫告情況時,法官在裁決時,應考慮要濫告者支付對方的訟費,從而減少濫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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