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妙齡女子因失戀與女同事在有「人間妖域」之稱的蘭桂坊「劈酒」至清晨,二人結伴離開,女同事碰巧在街上遇到男友的男同事,遂委託對方當「護花使者」,送醉醺醺的失戀女子坐的士回家。惟該男子卻疑乘人之危把女子帶往時鐘酒店涉嫌將她強姦。男子事後被捕,被控以一項強姦罪,案件昨於高院開審,女事主供述遭強姦時激動落淚。
報稱在銀行工作的卅二歲被告林祥釗,被控在前年七月八日於尖沙咀金巴利酒店房間內強姦女事主X。現年廿三歲、任售貨員的X作供指,當日凌晨與張姓女同事在蘭桂坊「蒲」至清晨六時。她因失戀當時喝了十杯烈酒,已感站不穩且手腳不協調惟仍有意識。X與張打算截的士回家,張剛巧遇到相識的被告路過,並得悉被告與X同住將軍澳,遂委託被告送X回家。X因不識被告最初拒絕,但最終妥協。
X稱,在的士上因酒醉挨在被告身旁,期間聽到被告着司機駛往某酒店,並兩度用手碰她胸。被告扶她入酒店房的床,並脫她的褲,X感到被告抬起她右腳時拿手機拍照,因聽到數下快門聲,她因不勝酒力只能掩面未能反抗,被告之後強姦她。X指她用盡氣力奪去被告手機想刪相,但遭被告搶回;不過控方表示警方在被告手機並無發現X的照片,X作供未畢今日繼續。
張姓女同事則供稱曾任酒吧拳手,因而在酒吧內認識了男友及被告。張指當日因太累遂叫被告送X回家,期間她曾多次聯絡被告但未獲回應。其後被告致電她,指X未能提供住址,他遂送X往酒店休息;張最終着被告送X上她家,被告又表示X因遭他「不小心」看到X下體而哭泣。被告走後,X哭訴遭被告強姦,張遂發訊息指摘被告,打開大門時更發現被告跪在地上。辯方盤問張時,指X當時沒有哭並攬着被告,且被告亦從無跪在大門外;張否認辯方說法。
案件編號:HCCC 194/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