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我在本欄提出,若政改方案在立法會不獲三分之二票數支持通過,人大常委會應主動將《基本法》附件中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改,保證香港二○一七年的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
論法理,人大常委會絕對有權作這樣的修改。論政治,香港的普選不應讓少數的議員騎劫而不能在一七年實現。香港大多數人不會反對普選,少數人對提名委員會的爭議,基本上是把技術性的問題升級為政治和民主的問題,而且是以一拍兩散的方法威脅香港社會與中央政府。假若立法會議員有誠意推行普選,並在普選開始後進一步改善提名或其他制度,立法會通過政改方案,便是諸事大吉,我的提議便沒有意義。
但立法會投票前,中央政府示意若不通過便主動立法修改,這對反對派議員會是沉重的政治打擊。既然投票反對與否,方案都會執行,投票反對便沒有意義和作用,社會上更大多數的人會減少失掉普選的疑慮。當中央政府保證一七年行政長官普選,其後的立法會普選亦順理成章,香港政治民主進程的時間表便清楚無誤。政治穩定和可以預期,有助政府和社會進行急需建設,政界也好及早準備選舉工程工作,一切便變得有條有理。
激進派還會反對,但只要依法處理,香港便不會出現台灣佔領立法院的亂局。台灣學運也難以堅持,學民思潮與學聯能有多大能量?國際上或有不滿,卻不能否定普選。香港實行普選,在內地也會有好的示範效果——循序漸進實行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