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務司司長唐英年約道大宅僭建一案,涉案被指負責僭建工程的建築師、結構工程師及承建商,經審訊後昨在九龍城法院接受裁決。裁判官指,屋宇署人員曾多次巡查涉案大宅均未有發現僭建物,控方未能證明各被告於大宅○七年初取得入伙紙前已進行僭建,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兼獲判訟費。唐太郭妤淺原亦為被告之一,她於去年底承認僭建。
屋宇署一直堅稱有關僭建工程是在大宅取得入伙紙前,由涉案專業人士和承建商完成,隨着他們無罪釋放,令僭建工程的經手人和建造時間這兩個疑團仍未解開,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屋宇署有責任繼續追查。至於當局會否上訴,律政司表示會詳細考慮判詞和外聘大律師的檢控報告再決定;屋宇署表示會研究判詞,並徵詢律政司意見。
三名被告為建築師何仲怡、結構工程師黃柏林及承建商顯利工程有限公司,各被控兩項違反《建築物條例》罪,指他們在○五至○七年間,未獲建築事務監督書面批准,在大宅建造地庫較高部分連兩個天窗開口;另於○七年一月在向監督呈交的表格內作失實陳述。
總裁判官李慶年裁決時指,雖然有供詞顯示何仲怡早有建地庫念頭,但控方仍需證明被告於大宅○七年二月取得入伙紙前已進行僭建。
然而,屋宇署人員於工程期間曾多次到地盤突擊巡查,均找不到有僭建迹象,在批出入伙紙前,署方亦有到大宅檢查,確認大宅與獲批圖則相符。李官認為控方先入為主。
因拒絕興建地庫而遭郭妤淺解僱的結構工程師鄧偉就,曾出庭為控方作證,李官形容鄧是誠實但不可靠的證人,指鄧於○三年九月因認為興建地庫會超出地積比屬違法而反對,顯示他認為不論在取得入伙紙前或後興建地庫,都不可接受,但文件卻指鄧在報價單中,曾提及取得入伙紙後建地庫的費用,顯示鄧接受取得入伙紙後再建地庫的做法。
李官續分析指,控方專家證人李宗津缺乏客觀證據,證明僭建物於發出入伙紙前已建成,而李既非結構工程師,亦未曾在港參與建築工程,故不接納其證供。此外,屋宇署發出入伙紙後便不會隨機巡查,故被告不會賭上事業,在取得入伙紙前僭建。李官同時認為辯方專家證人劉志宏的意見較全面及公正,故接納其證供。
至於早前針對唐太郭妤淺的控罪,指她於○五年八月至一○年十二月間,未經批准下便建造整個或部分地庫連兩個天窗開口。由於控罪的案發時間跨越發出入伙紙前後的日子,故郭責無旁貸認罪。
案件編號:KCS 4906-4911/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