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規管私家醫院法例過時,衞生署如無牙老虎。食物及衞生局委任的私家醫院規管事宜工作小組倡修訂法例,賦予衞生署執法權,若私院違規最高可重罰十萬元。工作小組最快一、兩個月內,向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檢討督導委員會提交報告,再諮詢公眾。
現時規管私院的《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沿用近半世紀,未有大幅修改,只規管醫院人手、設施及房舍,未有規定收費、盈利等條款。違例最高僅罰一千元,持續不改善,每日只加罰五十元,無牌經營的醫院最多被罰二千元。衞生署僅靠行政協議訂立的《實務守則》規管,沒有實質法律權力。
為食衞局領導的私院規管事宜工作小組參考外國做法,建議修例,授權衞生署為法定監管機構,制定實務守則規範私院管治架構、收費透明度、風險管理、人手等細節。若私院違反條例或實務守則,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繼續違例每日可被罰最高一萬元,無牌經營最高可罰五十萬元。小組建議清楚界定醫療事故定義,列明須呈報事故,並由食衞局成立類似醫委會的獨立投訴委員會。
食衞局局長高永文昨稱,為確保公私營醫療系統發展平衡,以及未來實施自願醫保計劃,需要加強監管私院,希望修例令衞生署有更大執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