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語廣播:「公民提名」不如「界別提名」

有朋友看了筆者日前在本欄所寫《「界別推舉」值得研究》的文章,覺得這個提法有點新意,希望筆者能再深入地詳釋。

提出「界別提名」的理念,主要是考慮到未來的提委會將由工商金融、專業、勞工宗教和政界這四大界別代表組成,將來的特首參選人不論來自哪個界別,也應首先得到有關界別足夠票數支持和推舉,才有資格成為候選人;若參選人的能力連本身界別都不認同,怎能期望他可以統領香港?

美國、英國和台灣等地以政黨政治為主流,所以他們採用「政黨提名」的選舉制度,即先由政黨內部推選一位候選人,然後代表其政黨角逐執政地位。但香港不同,《基本法》規定了香港的政治架構是「行政主導」,當中並無提及任何的政黨法,所以現階段不可能實行「政黨提名」。

不實行「政黨提名」並不等於政黨中人沒有參選權,因若有某政黨欲推舉代表參選,可循「界別推舉」的途徑,爭取第四界別(政界)提委的支持,如能得到該界別大多數認可,一樣有機會成為特首候選人。

「界別推舉」的好處,是具有極強的包容性。事實上,三次特首選舉積聚了經驗,組成提委會的四大界別,其實包括了數十個行業和小界別,任何人有意參選,均可循所屬界別爭取出線,其廣泛性絕不低於「公民提名」,但又不會牴觸提委會的提名權。

當然,現行機制是否需要新增,人數是否需要擴大,使合資格和有心為社會服務的人士能有出線機會,這大有探討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