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社民連兩名成員於一一年四月在港鐵頒獎禮活動上,分別向時任的房屋及運輸局局長鄭汝樺手中「搶咪」及撒溪錢案,終審法院去年底裁定涉案兩被告周諾恆及黃軒瑋終審上訴得直,撤銷他們各一項違反《公安條例》的定罪。終院昨就訟費作出頒令,下令律政司只需支付高院原訟庭和終院共兩次上訴訟費予二人,至於原審聆訊時訟費,則下令律政司不用支付予周。
五名終院法官在判詞中均譴責周諾恆(廿八歲)在案發當日「撒溪錢」的行為,是周令到自己被檢控,因此不應得到原審聆訊的訟費。至於涉及「搶咪」、被指在案發時行為較具侵略性的黃軒瑋(廿四歲),因他沒要求取回原審聆訊的訟費,只要求取回兩次上訴聆訊訟費則獲批。
周、黃在原審時裁定違反《公安條例》罪成,各判監十四日,之後二人在高院上訴,法官維持二人的定罪,但就分別改判罰款二千元及三千元。二人去年提出終審上訴,終院去年判決指二人的行為只屬「打擾」頒獎禮一分鐘,無礙活動進行,故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但終院表明控方若用其他控罪檢控,或有可能被定罪。
案件編號:FACC 12-14 /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