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說到公投條件,其中最核心的,是甚麼議題適合公投。根據一項七十年代末期的統計,在二百四十三個國家實行過的公投項目當中,針對確認新政權或者新憲法的議題,佔了超過百分之六十。如果加上修改憲法的,更超過百分之八十。另一個統計了十四個歐洲國家自一九○○年至一九七○年代公投議題的資料,也顯示出接近的結果。該統計表明,關於國體問題,包括結束帝制、確立新憲法和改變憲制機制這三項議題,便佔了百分之三十左右。這是因為制訂憲法和是否確認新政權,是國家決定政體的問題。
組成國家和建立政府的權力屬於全體人民,交由當時的全體人民去決定是適合的做法;可是隨着政府的建立和代議制度的產生,人民手中的部分權力便交由從事政治專業的人士去運用。社會的分工,減少了全體市民對每個決策都要親自參與的需要。當然也有一些公投議題是針對重要政策的。其中以瑞士運用得最多,這跟瑞士獨有的政治制度和傳統有關,可是這種決策模式在大多數國家都沒法輕易進行。
事實上,公投在現代社會也可能出現一些問題,例如容易造成弱化政府、市民不容易完全理解政策背景因而無法作出決定、減少社會達成共識的機會,從而導致分化、危害弱勢群體權利等等。姑勿論如何,每個制度都有好壞;重點是能夠用在適當和合理的地方。公投是一個嚴謹的政治決策制度,不宜輕言或胡亂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