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搬屋公司坐地起價 六百變六千

一時「貪平」委託不知名的搬運公司搬屋,或隨時被坐地起價兼投訴無門。消委會去年接獲廿二宗涉及搬運服務的投訴個案,其中十三宗涉及臨時加價或濫收費用,較前年十宗為多。有搬運公司口頭協議以六百元搬屋,但最終索價六千元。消委會宣傳及社區關係小組主席許敬文說:「邊有咁大隻蛤乸隨街跳!」他提醒市民應白紙黑字訂明協議細節,慎防被騙。

許敬文說,投訴人鄧小姐獲搬運公司口頭承諾,連車費和樓梯費等「全包價」為六百元,惟搬屋當天搬運工人將大部分家具搬到車上後,聲稱家具數目較協議為多,索價六千元。鄧即時報警求助,但由於無法證明起初的口頭承諾,經過警方交涉後仍須支付一千八百元搬運費。

另一個案張小姐獲搬運公司報價九百元,搬屋當日卻由另一間搬運公司接手,並更改收費為六千元。搬運公司職員語帶恐嚇稱,會將所有家具放到新居地下後離去,她無奈付錢,其後向消委會投訴欲追回多付款項,但她只從傳單上得知搬運公司電話,並無公司全名及地址等資料,消委會最終未能處理。

觸犯商品例可檢控

許敬文指出,上述公司計算運費時疑隱藏或遺漏重要資料,又在搬運中途威脅怠工等,或已觸犯《商品說明條例》中有關「誤導性遺漏」及「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條文,可被刑事檢控,提醒業界遵守法例。

他建議消費者選擇信譽良好的商戶,不應輕易被部分搬運公司口頭承諾的「超低價」吸引,並謹記在搬運協議白紙黑字訂明細節,包括價錢、物品清單等,亦應釐清搬運公司的計費準則。否則,待全部家具搬到搬運貨車上才起爭拗,基本上已是「肉隨砧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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