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國籍,飛機和輪船也一樣。民航機和輪船的國籍,歸屬於相關公司的登記地,因此馬航屬馬來西亞、南方航空屬中國。在飛機和輪船上,等同在該國領土,即使飛越或行駛在公海和別國,仍然適用該國法律。
昨天所說關於現在馬航情況的案例,涉及航空公司,為國際運輸合同案件。航空承運人(馬航,南航)的所屬國、出發地(馬來西亞)和目的地(中國)都是《蒙特利爾公約》的參加國,因此本案適用該公約。
該公約規定,包括一、當事人是伊朗籍人士(他的主要永久居住地,即伊朗);二、飛機目的地(中國);三、承運人主要營業地(馬來西亞和中國);四、合同訂立地(泰國)均享有管轄權。至於意大利,因為護照是假的,所以被排除。而德國雖然是當事人的目的地,但事情還沒有發生(法律上稱為「未遂」,即沒有成功的意思),所以德國也被排除。而享有管轄權,即該國的司法機構有權去審理該案件。
從上述的案例可以看出,一件國際交往活動可能會涉及不同國家的法律適用。在這個過程中,便產生了國際私法。
這目的簡單來說,便是用來確定一起國際民航案件,應該適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這是一般當事人被動情況,但也有由當事人主動選擇的,例如跨國商業合同當中的仲裁。在實務運作當中,每個國家都會盡力擴大自己法律的適用範圍,努力爭取管轄權,以增加本國在國際事務當中的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