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至二○○五年期間,李秋榮先後留有五次交通案底。李在屯門公路車禍發生前,已因不小心駕駛、無依從交通燈指示等留有三次案底,而每次均只被罰款數百元。至車禍發生後,李卻不知悔改,兩度超速十五公里,被法庭判罰款三百二十元。
控罪門檻應作檢討
李上訴得直而被輕判監禁六個月及停牌兩年,「駕駛者嘅駕駛態度先係判決嘅主要因素。」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解釋意外的死傷人數並不是判罪的重點,駕駛者是否遠低於小心謹慎司機的駕駛態度才是考慮重點。立法會議員黃國健則認為交通部門需詳細檢討交通條例的罰則及控罪門檻,並作出適當修訂,否則難起阻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