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鑾雄及羅傑承行賄及洗黑錢罪成,同遭澳門初級法院判監五年三個月,惟因港、澳兩地並無引渡刑事罪犯的協議,判罪隨時成為一紙空文,涉案人士可繼續在本港食飯睇波,逍遙法外。不過本報記者翻查資料後發現,其實港、澳早有移交囚犯的安排,證明兩地一直存在司法合作。本港法律界人士更指,行賄及受賄罪犯均為社會毒瘤,當局應盡快進一步訂立移交罪犯機制,保障社會安寧。
澳門現時僅與葡萄牙及東帝汶簽訂了引渡協議,可將外逃罪犯引渡至澳門服刑。而根據本港的《逃犯條例》,香港與美國、南韓、加拿大及葡萄牙等十多個國家簽訂移交逃犯協定,惟澳門不在名單之列,即使澳門法院作出了最終判決,當地執法部門卻難以把龜縮在本港的犯人繩之以法。
港、澳關係密切,卻沒有罪犯移交協定,執業大律師陸偉雄直指不合理,「咁樣係唔公平,冇理由犯人可以逍遙法外,將來港、澳政府應該訂立一個罪犯移交機制,具體咁寫清楚咩情況下啟動機制!」陸指,除了考慮犯人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外,刑期亦應在考慮之列,他建議判刑三年以上便啟動移交罪犯機制。
陸續表示,港、澳同屬特區政府,主權屬於中國,要在法律層面上安排移交逃犯,具有一定難度。惟他指出,雖然港、澳並無引渡條文,但當涉及謀殺、犯毒等嚴重罪行,兩地的保安部門可相互協調,將潛逃犯人移交對方。他解釋,兩地法制有別,而且跨境合作成本極高,「貪污案件未必會促成呢個司法合作。」惟他認為,貪污理應屬於嚴重罪行,行賄及受賄的人均是社會毒瘤,為市民所不容,港、澳應就移交貪污犯人進行司法合作。
記者翻查資料,發現本港現行《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中已允許兩地移交一名或多於一名在囚人士。在與澳門簽署的相關安排內,列明了移交條件,例如被移交人是目的地的永久居民、被移交人已獲得最後裁決等,不過整個安排,沒有涵蓋被判罪而未服刑人士。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則指,港、澳沒有引渡協議,變相縱容更多跨境罪案,「澳門人咪會嚟香港犯法,之後再走返澳門囉,知道犯法唔使坐監,逍遙法外。」龔稱,兩地現行的囚犯移交機制,證明兩地司法存在緊密的合作關係,她建議在此基礎下進一步訂立移交罪犯機制,維護兩地法治,保障社會安寧。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謝偉俊表示,本港與很多海外司法區都有移交逃犯安排,但與近在咫尺、在同一國家內的澳門卻沒有,認為兩地政府應盡快作出商討。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葉國謙就稱,本港與內地沒有移交逃犯安排,主因是內地有死刑,惟澳門並沒有死刑,相信應較易達成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