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促劉鑾雄辭華置所有職務

【本報訊】華置主席劉鑾雄在澳門法院被判刑,至今為止,公司未交代劉鑾雄作為該公司主席、董事及行政總裁,會否辭退所有職務,證券界及法律界均認為,《上市規則》雖無規定要即時辭退董事職務,但既已判罪名成立,辭職是應有的責任,免對公司構成負面影響。

劉鑾雄在華置身兼三職,包括主席、執行董事及行政總裁,並為另一上市公司利福國際(由劉鑾雄胞弟劉鑾鴻打理)的非執行董事。港交所發言人不評論有關劉鑾雄的判決,只表示根據《上市規則》,董事在任期間,如觸犯刑事條例,上市公司必須通知港交所,並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刊發通告,公布有關董事的最新資料。另外,港交所亦會接觸有關上市公司,以了解公司董事會對相關董事是否適合繼續留任的看法,其後港交所會視乎個別具體情況再決定會否採取任何行動。

京華山一國際研究部主管彭偉新稱,劉在澳門法院定罪,規則上在全球任何地方觸犯刑事都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騰祺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董事沈慶洪指,關注澳門法院判決會否影響劉擔任本港上市公司董事,以至華置的公司管治問題。

嚴重影響公司聲譽

自劉鑾雄捲入澳門巨貪案,華置連番作高層變動,似早有部署,一二年委任女友呂麗君、女友陳凱韻(又稱「甘比」)胞姊陳詩韻及林光蔚為執行董事。

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委員單仲偕指,劉鑾雄涉行賄罪令港蒙羞,道德上應自行辭職。會計界議員梁繼昌稱,劉鑾雄被定罪對其公司聲譽有很大影響,一般上市公司對董事人選、誠信等亦有一定要求,港交所如認為有關人士不適合擔任公司董事,會要求辭任董事職務。

《上市規則》對觸犯刑事條例的董事會採取哪些行動

1. 假設現任董事觸犯刑事條例,港交所會要求上市公司(以通告形式)提供相關董事所犯罪行詳情及刑罰資料。

2. 若港交所質疑該名董事是否具備適合擔任董事的資格,會接觸上市公司董事局,交換對相關董事是否合適董事人選的看法。

3. 港交所會視乎個別具體情況,再決定會否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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