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條例擬豁免「惡搞」作品

【本報訊】被網民形容為「網絡版廿三條」的《版權修訂條例》有望再闖立法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昨日就處理俗稱「惡搞」的戲仿作品,建議諷刺時弊的改圖、改歌等可獲豁免,但未得版權持有人許可認真翻唱歌曲、抒發個人情感等都不獲豁免。

不包括未授權上載改編作品

商經局計劃修訂版權條例,昨向立法會提交文件處理俗稱「惡搞」的戲仿作品,計劃訂出多個豁免範圍,包括現時用作評論時事及帶政治意味的改圖、改片、改海報、舊曲新詞等;第二類是明顯戲謔,製造滑稽、誇張效果;第三類是模仿藝術或文學作品風格,以及在個人網誌或社交網站使用電影、電視截圖、錄像或摘錄文字亦可獲豁免。不過,演繹他人版權的作品而沒有任何戲仿、批判、滑稽、倣效效果及時事成分,以及未經許可上載的翻譯和改編作品則不在豁免範圍。

當局早前建議如「惡搞」作品對原創人帶來「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失」可能會墮入法網,文件指出很多互聯網使用者認為以上定義模糊,當局認為可強調「作品會否替代原作品」此因素供法庭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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